(2016)鄂0302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胜海与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胜海,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郑胜海。被执行人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邵忠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胜海经济补偿金19796.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及执行费197元,但被执行人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020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十堰普林锻造有限公司同等价值2020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