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葛珩与任红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珩,任红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318号申请执行人葛珩,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龙泉二街坊。被执行人任红乾,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恒大绿洲51幢1-2401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瀍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红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98657.00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一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