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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以都与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凌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以都,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凌超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2890号原告:徐以都,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黄楼燕、郭琴,浙江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717号609室。法定代表人:吕凯。被告:凌超,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以都与被告嘉凯城集团名镇天下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凌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以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1624元,合计1649元,由原告徐以都负担;其余预缴案件受理费4586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旭峰审 判 员  杨 政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