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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桂芬与贝洪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芬,贝洪汉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613号原告:李桂芬,女,汉族。被告:贝洪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芬诉被告贝洪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芬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芬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芬承担。审判员  陈育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