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殿杰与被申请人黄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殿杰,黄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178号申请人:侯殿杰,男,195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黄海艳,女,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侯殿杰因与被申请人黄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海艳所有的房屋8处、汽车2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侯殿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海艳购买的,坐落于松原经济开发���,建筑面积153.62平方米;,建筑面积152.32平方米的商业房共两套,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黄海艳购买的,坐落于松原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20.22平方米的车库一座,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黄海艳购买的,坐落于松原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253.58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四、对被申请人黄海艳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建筑面积122.29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用房一套,予以查封。五、对被申请人黄海艳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建筑面积97.24平方米的营业房一套,予以查封。六、对被申请人黄海艳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建筑面积70.46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七、对被申请人黄海艳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建筑面积116.36平方米的营业房一套,予以查封。八、对被申请人黄海艳所有的,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九、对被申请人黄海艳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十、对申请人侯殿杰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侯亮购买的,坐落于宁江区江北临江路北侧东镇国际城,建筑面积32.16平方米;建筑面积80.81平方米;建筑面积67.51平方米;建筑面积65.87平方米;建筑面积76.22平方米;建筑面积58.48平方米;建筑面积30.56平方米,共7套商业服务用房,予以查封。十一、对申请人侯殿杰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侯殿杰与孙艳共有的,坐落于宁江区,建筑面积327.15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用房一座,予以查封。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三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暂准许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