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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辖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魏琰鄣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琰鄣,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辖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琰鄣,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安,董事长。上诉人魏琰鄣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系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8月28日所签《承包经营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如协商不成的,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即被上诉人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