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民终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刘媛媛、XX、庞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媛媛,XX,庞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主要负责人:郭振雄,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炽灯,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媛媛,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津市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毅,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双峰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媛媛、XX、庞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6)湘078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与各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78元,减半收取378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 英代理审判员 张 利代理审判员 彭珊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金灵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