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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杜润海与李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润海,李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杜润海。被执行人李风。杜润海与李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李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杜润海鉴定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3136元,由李风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际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秦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48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