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执行余东泽、夏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余东泽,夏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9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被执行人:余东泽被执行人:夏小萍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证执字第6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余东泽、夏小萍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区岷山路二段201号世家城南1号2栋2-26-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C0134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余东泽、夏小萍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区岷山路二段201号世家城南1号2栋2-26-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C01347**)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