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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本福、陈宝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本福,陈宝珠,王善祥,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苏素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晓锋、张茜颖,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本福,男,汉族,1961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宝珠,女,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善祥,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本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本福、陈宝珠、王善祥、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909853.89元,利息、罚息90853.6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7月21日,之后至被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396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本福、陈宝珠、王善祥、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4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宝珠名下登记有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本福名下登记有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王善祥名下登记有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及台江区茶亭街道,但被执行人陈本福名下房产已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被执行人王善祥名下房产已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抵押权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对被执行人陈宝珠名下房产享有优先权为由函请本院移交该房产的处置权,本院已函复该院将该房产的处置权移交该院。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分别转交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但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该院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被执行人陈本福名下房产的处置权为由将参与分配材料退回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善祥名下登记有别克牌车辆一部、原登记在其名下的雄狮牌车辆一部已注销登记。本院已于2016年9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善祥名下登记有别克牌车辆一部,但因机动车流动性大,本院暂未扣押到上述车辆;本院暂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本福、陈宝珠、王善祥、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2016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有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33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