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广玉与王超、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玉,王超,周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周广玉,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准宝日嘎查。被执行人王超,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周淑娟,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人周广玉申请王超、周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超、周淑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广玉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巴彦 乌拉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玛希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