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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6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有限公司与许云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云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6988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凉风场,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120804087XE。被告许云华,男,1955年10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云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于当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云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任英龙人民陪审员  金维琼人民陪审员  石廷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思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