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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来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6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吴某,男。2015年6月1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2016年3月2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7月18日被羁押,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7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在经过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翠路顶尖网咖门口时,发现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摩托车停放网咖门口,吴某见四周无人就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该电动摩托车前轮的U型锁打开,之后将被害人杨某的电动摩托车盗窃走。2016年7月18日,民警在光明新区将吴某抓获,并缴获涉案的电动车,涉案电动车鉴定价格为2492元。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胡娟(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