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旭忠与被执行人陈天贵、连秀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忠,陈天贵,连秀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522-1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忠,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陈天贵,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连秀枝,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旭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天贵、连秀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予以扣押连秀枝(身份证号)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车;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