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平度市店子镇陈文松轮胎经营部与袁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店子镇陈文松轮胎经营部,袁京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676号原告平度市店子镇陈文松轮胎经营部,地址平度市店子镇三城路130号。负责人陈文松,住平度市。被告袁京林,男,住平度市。本院审理原告平度市店子镇陈文松轮胎经营部与被告袁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及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成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