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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唐某财产冻结裁定书马某与曹某,薛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曹某,薛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某借款3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15元,预交500元,余2715元缓交,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账户中有工资收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50000元,划拨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骁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6)陕0823执602号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某、薛某、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划拨被执行人曹某在你至行账户2710112801109000146571中的存款50000元到横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中,划拨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附:曹某身份证号码612724197501290058收款单位名称:横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名称: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10110101201000030142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