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群洁、黄建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群洁,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691号申请人:徐群洁,农民。申请人:黄建。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徐群洁与申请人黄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战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群洁与申请人黄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0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黄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徐群洁医疗费263.60元、误工费500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合计2763.60元,扣除已支付的921元,尚需支付1842.60元,款于2016年10月20日前付清;二、申请人黄建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申请人徐群洁车辆修理费31270元、施救费400元、物损1079元,合计32749元(已履行);三、两申请人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