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建立与申请人攸县峦山镇琴陂村煤矿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建立,攸县峦山镇琴陂村煤矿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特3号申请人:贺建立,男,汉,农民,攸县人。申请人:攸县峦山镇琴陂村煤矿,地址:攸县。法定代表人:毛海琴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贺建立与申请人攸县峦山镇琴陂村煤矿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于2016年9月18日经攸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终止贺建立与攸县峦山镇琴陂村煤矿的劳动关系。2、申请人贺建立自愿放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3、被申请人攸县峦山镇琴陂村煤矿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贺建立各项工伤(××)待遇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捌佰元(¥256800元)4、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不管贺建立的××等级变化与否,不再以此事向攸县峦山镇琴陂村煤矿主张任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贺建立与申请人攸县峦山镇琴陂村煤矿于2016年9月18日经攸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