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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范天洲与宋真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天洲,宋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631号申请人范天洲,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宋真,女,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申请人范天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宋真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王青萍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青萍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宋真银行存款一百一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