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嘉兴维科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嘉兴维科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5056号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兆路118号2幢。法定代表人:池甜熹。委托代理人:刘末,系原告法务经理。被告:嘉兴维科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甪里街112号SF4、5幢2楼。法定代表人:毛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维科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本案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维科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费一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