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民初字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肖玉梅与宋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梅,宋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字1122号原告肖玉梅,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建钢委。被告宋艳,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建钢委。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梅诉被告宋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玉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玉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肖玉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