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梁勇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川142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锋审 判 员 梁丹代理审判员 余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