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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六娇与王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娇,王惜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056��原告:张六娇,女,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王惜英,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原告张六娇诉被告王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