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9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六娇与王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娇,王惜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056��原告:张六娇,女,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王惜英,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原告张六娇诉被告王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