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满意、马锐锋、杨楞、徐小燕、杜二树、徐双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满意,马锐锋,杨楞,徐小燕,杜二树,徐双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男,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男,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徐满意,男,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马锐锋,女,汉族,1989年5月21日出生,系徐满意妻子。被执行人:杨楞,男,汉族,1960年4月8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徐小燕,女,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杜二树,男,汉族,1959年2月2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徐双泉,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满意、马锐锋、杨楞、徐小燕、杜二树、徐双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