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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曹明玉与倪瑞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明玉,倪瑞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曹明玉,。被执行人倪瑞容。申请执行人曹明玉与被执行人倪瑞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明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瑞容给付本金20000.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曹明玉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曹明玉本次申请执行本金20000.00。被执行人倪瑞容尚欠申请执行人曹明玉本金200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曹明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征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