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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0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翠凤,顾家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297号原告:崔翠凤。被告:顾家栋。原告崔翠凤与被告顾家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崔翠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翠凤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