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0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翠凤,顾家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297号原告:崔翠凤。被告:顾家栋。原告崔翠凤与被告顾家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崔翠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翠凤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