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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魏书会与董晓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书会,董晓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547号原告:魏书会,女,生于1952年5月13日,汉族,农民,住镇平县。被告:董晓远,男,生于1981年1月29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书会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军审 判 员  张 都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