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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282民初96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湖北市巴东县人,住南雄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南雄市人,住南雄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经查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于2002年8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8日生育长女刘钰珊,2007年11月3日生育次女刘慧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于2013年10月14日离婚,长女刘钰珊由原告负责抚养,次女刘慧琴由被告负责抚养。2016年8月9日原告诉讼来院,以离婚后长女、次女都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要求确认变更次女刘慧琴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部分子女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一、次女刘慧琴由原告负责抚养。二、被告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在每个月30日前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给原告,直至孩子成年为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审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计员刘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