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鹏达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瓜州县淡水河谷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鹏达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瓜州县淡水河谷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526号原告:甘肃鹏达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双拥路198号。法定代表人:XX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瓜州县淡水河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瓜州县瓜州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明,总经理。原告甘肃鹏达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瓜州县淡水河谷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鹏达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鹏达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9元,减半收取13454.50元,由甘肃鹏达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近坦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