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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叶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叶环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刑初63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叶环,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因卖淫于2013年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6月5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6)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叶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叶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黄叶环行至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万博汇小区1栋712室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3包、药丸40粒。经鉴定,被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1.99克,药丸净重3.81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黄叶环现已怀孕。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叶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侯家塘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查获毒品及其称量结果的照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毒品)字[2016]8163号《物证检验报告》,尿检结果的照片,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侯)检字[2016]第3555号《现场检测报告》,雨公(侯)决字[2016]第114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女子监狱狱政科出具的证明,长沙第三医院彩超检查图文报告单,被告人黄叶环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叶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叶环是曾经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叶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叶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叶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具体刑期详见本院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危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