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7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建与陈沙沙、陈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陈沙沙,陈庆,方艳,张建,陈沙沙,陈庆,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7525号原告:张建,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陈沙沙,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陈庆,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方艳,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张建诉被告陈沙沙、陈庆、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方艳、陈沙沙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陈庆、陈沙沙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陈沙沙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三被告因服装店进货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两个月内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还款。三被告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方艳、陈沙沙于2015年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借据一份,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张建贰万元整(20000)2015.9.1至2015.11.1还方艳陈沙沙”。被告陈庆、陈沙沙于2015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借据一份,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张建贰万元整借款人:陈庆陈沙沙2015.10.13”。被告陈沙沙于2015年11月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0000元的借据一份,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张建人民币壹万元整2015.11借款人:陈沙沙”。后被告陈沙沙、陈庆、方艳共同向原告张建出具保证书一份,约定于2015年12月8日还款。现原告索款未果,诉来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保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艳、陈沙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陈庆、陈沙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陈沙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4日起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预缴525元),由被告陈沙沙、陈庆、方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朱文静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 磊书 记 员 高艳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