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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花、杨福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花,杨福起,徐昌,张健,宋贤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783号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奉奎,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源,该社法律顾问。被告崔花,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福起,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昌,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健,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宋贤恩,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花、杨福起、徐昌、张健、宋贤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薛莹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奕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