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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6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波诉被告南京友源餐饮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波,南京友源餐饮服务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6986号原告程波,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友源餐饮服务部,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褚庄组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波诉被告南京友源餐饮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波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波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程波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