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6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波诉被告南京友源餐饮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波,南京友源餐饮服务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6986号原告程波,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友源餐饮服务部,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花旗村褚庄组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波诉被告南京友源餐饮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波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波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程波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