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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与蔡秀山、王士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蔡秀山,王士磊,焦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6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张厚涛,支行长。被执行人:蔡秀山,男,村民。被执行人:王士磊,男,村民。被执行人:焦春丽,女,村民。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与蔡秀山、王士磊、焦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阳谷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士磊的房产,且已提出异议。于2016年9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谷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及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兴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