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于家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家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625号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理道100增1号。法定代表人:路长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韡,该公司职员。被告:于家强。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家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茜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