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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0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明声与杨明祥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声,杨明祥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1127号原告:杨明声,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龙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魁,男,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祥,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龙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声与被告杨明祥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声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605元,由原告杨明声承担。审判员  陈培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