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0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明声与杨明祥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声,杨明祥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1127号原告:杨明声,男,汉族,1959年4月10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龙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魁,男,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祥,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龙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声与被告杨明祥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声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605元,由原告杨明声承担。审判员 陈培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