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培养贩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培养,李青朋,宫国鼎,李振宇,潘建锋,段远云,王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终232号原公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培养,男,1975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文盲,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106国道鸡蛋巷。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武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少芳、魏林岐,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青朋,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泉县庙岔镇武场营行政村武***号。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武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慧、黄文龙,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宫国鼎,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张洪镇府池村*组***号。2008年4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武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社教,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振宇,男,1980年3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原底乡下西头村*组。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武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晖,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建锋,男,1963年7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张洪镇下皇楼村。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武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远云,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奉节县草堂镇龙关村*组**号。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武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飞,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咸阳市秦都区陈老虎寨村,2007年5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武县看守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培养、李青朋、段远云、宫国鼎、李振宇、潘建锋、王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作出(2015)咸中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培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宫国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潘建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振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段远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青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作案工具汽车二辆、手机十四部、银行卡四张、假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林代理审判员 马 云代理审判员 李伟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