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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滨与孙成、孙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刘滨,居民。被执行人孙成,居民。被执行人孙斌,居民。被执行人孙增林,居民。被执行人张志兰,居民。被执行人陈洪宁,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滨诉被告孙成、孙斌、孙增林、张志兰、陈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继承遗产行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继承遗产的行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跃进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