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海志与齐大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志,齐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志。被执行人齐大海,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住昌黎县虹桥乡中卓庄村,身份证号1303221955********。李海志申请齐大海民间借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海志与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齐大海无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所有权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