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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旭喜与左建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旭喜,左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潘旭喜。被执行人:左建山。本院在执行(2016)桂1322执221号执行案件中,本案依据执行的本院(2016)桂132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22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柳平审 判 员  陈杨军代理审判员  韦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