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旭喜与左建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旭喜,左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潘旭喜。被执行人:左建山。本院在执行(2016)桂1322执221号执行案件中,本案依据执行的本院(2016)桂132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22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柳平审 判 员 陈杨军代理审判员 韦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