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绍明与祁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明,祁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616号原告王绍明,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祁凤兰,女,汉族,约55岁,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明诉被告祁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详细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绍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田智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