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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志爱与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曹启华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志爱,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曹启华,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志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5弄4号。法定代表人:林作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启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538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志爱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曹启华、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4)丽缙商初字第1567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李志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月群审 判 员 艾 杰审 判 员 何志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