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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体伟与张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体伟,张玉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81民初4149号原告:张体伟,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张玉君(曾用名张军),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张体伟与被告张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体伟、被告张玉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体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24700元,并自2014年1月19日起支付利息损失5000元;2、该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原告向被告供应加工空心水泥砖所用的石粉,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247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不予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玉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所提交的借据予以认可,但认为,被告在2012年之前也购买原告的石粉,没有欠过货款。之后,因原告介绍了其姨弟赵正芳购买被告的空心砖,欠被告货款33200元,赵正芳一直没给付该款,因没有钱所以才拖欠原告的料钱。现被告已对赵正芳所欠货款起诉,于2016年9月20日开庭。所以,具体给付原告欠款的时间要通过赵正芳答复以后再确定,如果赵正芳不给答复,我愿再和原告协商给付的时间。因为当时没约定欠货款需要支付利息,并且该欠款也不是借款,所以对于原告所请求的欠货款利息不予认可。法庭审理中,针对被告的辩解,原告称,赵正芳曾问过我被告生产的空心水泥砖一些情况,后赵正芳与被告发生业务后,被告也给我说过还是尽量用被告的砖,我也按被告的意思给赵正芳说了,但赵正芳和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和我没有关系,我不是介绍人,也不是担保人,赵正芳是否欠被告的货款和我没有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张玉君承认原告张体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体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4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为5000元,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并表示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已超过5000元,现仅请求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原告诉称所欠货款为2012年及2013年,原告从2012年即向被告讨要,被告对此时间没有异议,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所欠货款为2012年及2013年两年所欠,原告请求的起算时间为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后开始,该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支付的损失数额应以原告的请求为限。被告辩解拖欠原告货款系因他人拖欠被告货款致支付困难所致,该辩解不能作为本案被告不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的法定事由,同时,因被告与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另一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应向被告承担责任,并可在本案中构成债的抵销,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君支付原告张体伟货款24700元;二、被告张玉君支付原告张体伟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应付货款247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数额以不超过5000元为限)。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均由被告张玉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