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德祥与被告张素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祥,张素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22民初692号原告:周德祥,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古城子镇七台子村*组。委托代理人:侯明伍,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素玲,女,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山县古城子镇夏家村。委托代理人:李艳,辽宁鑫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德祥诉被告张素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方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争议较大及本案较为复杂于2016年6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德祥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明伍,被告张素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原告与被告及王树辉等六人共同经营古城子镇昌盛隆蔬菜批发中心,经营五年后,在2014年9月2日,经全体经营者商议决定将昌盛隆蔬菜批发中心转让给被告,原告应分得转让款10万元,但因为原告欠李安4万元,在协议当日被告答应由其来偿还该笔债务,故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6万元的欠据,现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欠原告的钱我已在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分两次还清了,第一次给了2万元,第二次给了4万元,但欠条没有收回,故我现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因,原告的内弟王树辉原来也是蔬菜批发中心的合伙人之一,在签协议当天,王树辉要求得到16万元的转让款,原告在自己的10万元转让款份额中给了王树辉4万元,而且我又额外多给了王树辉2万元转让款,所以在签协议当天,我才给原告出具了6万元的欠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及张维金、雷成付、李宝建、王树辉,原系共同经营盘山县古城子镇的昌盛隆蔬菜批发中心的合伙人,2014年9月2日经上述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原告与张维金、雷成付、李宝建、王树辉退出昌盛隆蔬菜批发中心,由被告个人经营,被告给付各合伙人每人补偿款10万元。在签协议当天合伙人之一的王树辉,要求多分得转让款,原告同意在自己的10万元转让款份额中给付王树辉4万元,被告同意再给付王树辉2万元转让款,故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6万元的转让款欠据。2014年11月份,被告丈夫夏东在批发市场给付原告4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盘山县古城子镇昌盛隆蔬菜批发中心转让协议书、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张,被告申请证人崔军、李宝健出庭作证的陈述,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6万元欠据形成的原因,原告解释是因为其欠李安4万元,在签订协议当日,被告答应替原告偿还该笔债务,所以被告才在当日为原告出具了6万元的欠据。但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双方签订协议时李安并未在场,庭后本院找到李安调查核实,其虽然拒绝本院询问,但原告主张的该项事实,因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又予以否认,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欠据的形成解释是因为,王树辉是原告的内弟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多分得转让款,原告当时同意在自己的10万元转让款份额中,给王树辉4万元,被告自己又额外多给了王树辉2万元转让款,所以在签协议当天,才为原告出具了6万元的欠据。因当事人无法找到王树辉,又不能提供其准确的住址,本院无法查找到王树辉对此事实的调查,但被告为支持其主张,申请证人李宝健对其主张的该项事实加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再结合原告已经于2014年11月份收到被告丈夫给付的4万元转让款,被告尚拖欠原告转让款2万元。对被告提出给过原告2万元现金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且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对该项事实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素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尚欠原告周德祥的转让款2万元;二、驳回原告周德祥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周德祥承担866.67元,被告张素玲承担433.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斌审 判 员 李金宏人民陪审员 张芯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代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