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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9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生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生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328号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81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81592263U。法定代表人:章沛华,总经理。被告:王生平,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生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沛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