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锋与朱金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锋,朱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刘锋,女。被执行人朱金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锋与被执行人朱金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01150元、执行费1417.25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金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