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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8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武自军与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自军,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8421号原告武自军,男,汉族,1988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盛海亮、胡娟娟(实习),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自军诉被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武自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自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姬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