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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7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陈松槐与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槐,沈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843号原告:陈松槐被告:沈俊原告陈松槐与被告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梅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泽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