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7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陈松槐与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槐,沈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843号原告:陈松槐被告:沈俊原告陈松槐与被告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梅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泽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