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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6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383号原告: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兆进,四川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畅,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计98.5元,由成都宽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