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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5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银行某某县支行诉被告李某、白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乙、朱某某、苏某某、郭某某、苏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某某县支行,李某,白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朱某某,苏某某,郭某某,郝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596-3号原告某某银行某某县支行。负责人惠某某,该支行行长。被告李某。被告白某某。被告李某某甲。被告李某某乙。被告朱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郝某某。原告某某银行某某县支行诉被告李某、白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乙、朱某某、苏某某、郭某某、苏某某、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银行某某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名下房屋、被告朱某某名下房屋、被告郭某某名下房屋、被告郝某某名下房屋予以查封,并自愿提供了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某某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告李某某名下房屋、被告朱某某名下房屋、被告郭某某名下房屋、被告郝某某名下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某某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告朱某某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告郭某某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告郝某某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